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151号(2015)普执字第21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蔡全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辉,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2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根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咏凌
审判长 单世平
审判员 马根上
审判员 邱建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咏凌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