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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151号

宋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151号(2015)普执字第21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蔡全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辉,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2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根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咏凌

审判长  单世平

审判员  马根上

审判员  邱建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咏凌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