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伟,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兵兵,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阳,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小伟申请执行丁兵兵、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中,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