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820号原告悦舍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菁琪。委托代理人沈秋君,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钟俊,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贝儿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静。委托代理人杨权根,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建中,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悦舍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贝儿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贝儿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闸北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现被告虽表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仅凭被告的单方口头陈述,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何处,故应以被告的注册地为其住所地。现被告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属本院地域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贝儿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贝儿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琳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