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68号

於孝先与刘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於孝先,刘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於孝先。被告刘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东路24号。负责人程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孝先与被告刘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於孝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於孝先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孝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於孝先负担。

审判员 胡 迎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