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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914号

魏本相与左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本相,左加亮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914号

原告:魏本相,居民。

被告:左加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本相诉被告左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本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