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01800号原告梁某,女,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海
审 判 员 张志国
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