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赵甲,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乙,女,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赵乙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案件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明确放弃抚养孩子,并向被执行人写出书面保证,现被执行人不同意将孩子交给申请人抚养,孩子无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渑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