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深圳市诚荣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坑梓沙田秀沙路天健厂旁,组织机构代码:674824428。法定代表人庄贝刊。委托代理人邓都兴,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卫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110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674813796。法定代表人于成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诚荣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卫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了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荣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卫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77元,由原告深圳市诚荣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