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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18号

李富民申请执行侯彦丰、安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富民,侯彦丰,安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李富民,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彦丰,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麦霞,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富民申请执行侯彦丰、安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