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乌执字第553号 申请执行人许艳萍,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穆有全,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满族,职员,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丁兴,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许艳萍申请执行穆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艳萍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艳萍与被执行人穆有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穆有全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许艳萍借款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许艳萍未受偿金额为65 7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5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煜
审 判 员 汪 洪 峰
审 判 员 王 媛 媛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青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