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桃民保字第152号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曾维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曾维武,万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52号

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市站前路96号。

负责人:辛武峰。

被

申请人:曾维武,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万小平,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申请人曾维武、万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维武、万小平的银行存款154937.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曾维武、万小平的银行存款154937.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加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