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康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宜春市人。被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宜春市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康汽运有限公司与袁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袁某某、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袁某某、卢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袁某某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山村袁家17号1-2层101室房屋(房产证号:1-043**)。
二、查封被执行人卢某某所有的牌号为赣CS08**奥迪牌小汽车一辆。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某某、卢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海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