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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02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31岁许,汉族。担保人樊某某,女,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2013)志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本金及利息,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由被执行人妻子樊某某代领了执行通知书,并由被执行人妻子樊某某担保偿还欠款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案件款。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未按本协议履行案件款,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