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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669号

罗展与张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展;张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669号原告罗展,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蔡修浒,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爽,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受理原告罗展与被告张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其户籍地为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西文化路8组18-8-17号,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虽然被告张爽的户籍所在地位于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但原告罗展提供的居住证明能够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告依被告经常居住地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张爽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左玉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