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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89-2号

张成超与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张李西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张成超,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张李西村民组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89-2号

原告:张成超,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张李西村民组

负责人:张圣亮,该村民组组长。住所: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张李小庄

委托代理人:郑树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作出(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8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张李西村民组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蒙城县支行存款67469元,账号为62×××57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所有的皖SZ8R**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晓枫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