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终字第1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嫩江县嫩江镇四季青村一组,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嫩江镇四季青村。负责人李文勇,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嫩江县嫩江镇四季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嫩江镇四季青村。负责人张继财,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张寒松,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嫩江县嫩江镇四季青村一组(以下简称四季青村一组)与被上诉人嫩江县嫩江镇四季青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季青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四季青村一组诉称:2011年2月,嫩江县人民政府工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征用四季青村一组土地(包含部分机动地和四季青村砖厂土地及附属物),并于2011年4月20日将补偿款共计8,539,230元转入村集体账户中,其中,机动地和机井补偿款2,169,530元,四季青村一组已经依法分配。因四季青村二组、三组对砖厂土地被征收前的所有权提出异议,嫩江县嫩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嫩江镇政府)不同意四季青村一组分配砖厂征地补偿款6,769,700元。四季青村一组于2012年6月29日向嫩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现确权程序正在进行中。2014年6月21日,四季青村委会未经嫩江镇政府审批,擅自将砖厂占地补偿款中的6.33垧部分制定分配方案,并将其中的3,515,527.85元分配给部分村民。由于砖厂土地被征收前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确权程序正在进行中,四季青村委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征收的砖厂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补偿款属于四季青村集体所有,且分配土地补偿款未经嫩江镇政府审批同意,四季青村委会无权以民主议定程序分配土地补偿款。故要求:1、确认四季青村委会分配四季青村砖厂土地征收补偿款无效;2、判令四季青村委会收回已分配的土地补偿款3,515,527.85元并返还至嫩江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账户(账号700270122000006093);3、判令四季青村委会停止分配土地补偿款。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四季青村一组主张确认四季青村委会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无效以及返还已分配、停止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四季青村委会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四季青村一组的起诉。四季青村一组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裁定虚构上诉人未主张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第一项请求没有"作出的"内容,第二项请求没有"制定的"、"分配方案"内容。2、一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撤销(2014)黑中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四季青村委会答辩意见为: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是隶属关系,二者之间的争议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应当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四季青一组不享有诉权。2、李文勇以四季青村一组负责人的身份起诉村委会不符合民诉法规定。3、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没有争议。李文勇任四季青村一组组长至2014年3月已届满,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物权法》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四季青村委会及四季青村一组均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均可以各自决定其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四季青村一组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主体之一,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四季青村一组以四季青村委会侵占该组土地补偿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四季青村一组诉讼主张并未涉及其内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属适用法律不当。但因四季青村一组主张土地补偿费所对应的土地尚在确权程序中,在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确认其应依法取得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数额。四季青村一组可在涉案土地确权后,另行提起诉讼。综上,虽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四季青村一组起诉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有误,但裁定结论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广厚
审 判 员 魏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