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李东升,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一品福饭店。法定代表人滑慧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升诉被告一品福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东升承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