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秀梅,该公司项目主管。被执行人马玉利。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玉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71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2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长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