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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立民终字第00018号

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胜利、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孙胜利,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立民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4-9222室。

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胜利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胜利、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14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未承建红海湾工程,与孙胜利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也未授权建安公司任何事项,被上诉人所诉工程不是上诉人所建,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孙胜利依据与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提起诉讼,案由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6日裁定驳回,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兴城市,应由兴城法院审理。现本案另一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又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上诉理由为实体问题,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芳

审判员  周 艾

审判员  董百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