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中民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邱尔使,男,彝族。46岁,农民,宁蒗县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军伟,男,彝族,31岁,农民,宁蒗县号。
上诉人邱尔使因与被上诉人杨军伟间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宁法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而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原告杨军伟(反诉被告)、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于2014年3月22日签订协议书,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将叉河社区果品公司旁宅基地一块转让给原告杨军伟(反诉被告),双方约定价款为260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杨军伟(反诉被告)支付给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60000.00元定金,余款200000.00元定于2014年6月22日前支付完毕。2014年6月6日,宁蒗县大兴镇岔河社区、大兴林业工作站、大兴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退耕办出具证明证实,原、被告双方就转让的地块为耕地;2014年8月19日,宁蒗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宁公调字(2014)12号】复函证实,原、被告双方转让的地块不能买卖,出让用作非农建设。一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杨军伟与被告(反诉原告)邱尔使于2014年3月22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未取得该地块的经营权,该地块属耕地,原、被告双方转让的地块不能买卖,出让用作非农建设。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合同自始无效。原、被告双方因该合同各自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杨军伟主张由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已支付的定金600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其主张由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00元的请求。因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由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600.00元的请求,因原告杨军伟(反诉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损失是如何得来的,原告除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主张不返还定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返还原告杨军伟(反诉被告)定金60000.00元,此款限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限原告杨军伟(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双方转让的土地。
三、驳回原告杨军伟(反诉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2.00元,由被告邱尔使(反诉原告)负担2000.00元,原告杨军伟(反诉被告)负担1472.00元。一审宣判后,邱尔使不服而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中的0.77亩土地,是上诉人于2010年8月28日与原土地承包人冯福聪签订协议转让得来的,冯福聪持有该地的承包权证书,故一审认定上诉人“未取得该地块的经营权”完全违背了事实;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故一审认定“签订的土地不能出让用作非农建设”,“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在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上都错误。故被上诉人违约,其交纳的定金不应返还。被上诉人杨军伟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口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本院对你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耕地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是无效的,双方应返还因该协议而取得的财产。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472元由被上诉人邱尔使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中梁
审 判 员 马 昕
代理
审判员 谭 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和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