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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94号

侯太平与侯丰堂、董新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太平,侯丰堂,董新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94号原告侯太平,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委托代理人杨利军,焦作新区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丰堂(侯碾上),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被告董新玲,女,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太平与被告侯丰堂、董新玲劳动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太平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芳芳第页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