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94号原告侯太平,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委托代理人杨利军,焦作新区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丰堂(侯碾上),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被告董新玲,女,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太平与被告侯丰堂、董新玲劳动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太平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芳芳第页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