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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572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