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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31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孙钢朝、耿瑞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孙钢朝,耿瑞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行长。被执行人孙钢朝。被执行人耿瑞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钢朝、耿瑞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XX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月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