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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734号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734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何鼎斌,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5********,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城中社区鸳鸯村二巷**号。委托代理人聂海平,道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月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红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