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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44-1号

宋三友与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三友,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44-1号申请执行人宋三友。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三友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2345.51元,未结标的额22345.5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 彬

审判员 彭新山

审判员 郑正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