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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一初字第235号

徐敏莲诉钟敏王艺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敏莲,钟敏,王艺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徐敏莲,女。被告钟敏,女。被告王艺霏,女。

原告徐敏莲与被告钟敏、王艺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丁一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敏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敏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敏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徐敏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娄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