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徐敏莲,女。被告钟敏,女。被告王艺霏,女。
原告徐敏莲与被告钟敏、王艺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丁一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敏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敏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敏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徐敏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娄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