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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0774号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文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0774号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洋,该公司法务。

被告:赵文杰,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满族。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文杰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祝仰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祝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