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秀荣,女。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贵英,女。原审被告张秀芝,女。原审第三人张秀香,女。再审申请人张秀荣因与被申请人张贵英、张秀芝、张秀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张秀荣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秀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秀荣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