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530号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鲁运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鲁运伟;祖克学;祖克滨;李中仁;许会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

负责人:秦广民,系该支行行长。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大街798号。被告鲁运伟,男,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普安村1社。被告祖克学,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普安村1社。被告祖克滨,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普安村1社。被告李中仁,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普安村1社。被告许会珍,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普安村1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诉被告鲁运伟、祖克学、祖克滨、李中仁、许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00元,减半收取,即70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