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913号原告重庆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渝南汽车超市,组织机构代码79073782-3。法定代表人吴昌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艺菲,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琼琼,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琼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琼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琼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重庆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方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