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初字第45号
原告:楚彦,男,汉族,1948年2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彦诉被告宜阳县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因原告楚彦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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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彦与宜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初字第45号
原告:楚彦,男,汉族,1948年2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彦诉被告宜阳县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因原告楚彦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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