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行初字第45号

楚彦与宜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0-01-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楚彦;宜阳县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初字第45号

原告:楚彦,男,汉族,1948年2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彦诉被告宜阳县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因原告楚彦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冀雅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