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蔡晓红,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黄鑫,江苏维世德(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舒策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培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国西,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红与被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晓红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晓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蔡晓红负担。
审 判 长 金 刚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人民陪审员 余从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