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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梁爱民与被执行人寇小芳、高玉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梁爱民,男。被执行人寇小芳,女。被执行人高玉宝,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爱民与被执行人寇小芳、高玉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寇小芳、高玉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爱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寇小芳、高玉宝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爱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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