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183号移送部门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x,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钱x,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x,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钱x、钱x、王x盗窃罪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金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