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住所地沙市区江津西路401号。负责人喻亚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天鹏,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丽。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诉被告林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0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杜振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