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刘艳辉,女,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海雁,男,47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忠福,男,45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辉诉被告李海雁、被告张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辉撤回对被告李海雁、被告张忠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237.00元。
审判员 封贵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双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