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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678号

刘艳辉与李海雁、张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艳辉;李海雁;张忠福;刘艳辉;李海雁;张忠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刘艳辉,女,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海雁,男,47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忠福,男,45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辉诉被告李海雁、被告张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辉撤回对被告李海雁、被告张忠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237.00元。

审判员  封贵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双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