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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905号

郭开新与林友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开新;林友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905号

原告:郭开新,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

被告:林友泽,男,成年,汉族,现住琼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开新诉被告林友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郭开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开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开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开新负担。

审判员  史朝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