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905号
原告:郭开新,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
被告:林友泽,男,成年,汉族,现住琼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开新诉被告林友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郭开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开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开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开新负担。
审判员 史朝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