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代建波,男,1983年3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杜琼,女,1986年3月11日生。代建波申请执行杜琼抚养费一案,本院根据代建波申请,依据本院(2013)卢民五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法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军平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