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吴晓亮,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宋黎,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何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吴晓亮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吴晓亮以其欲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晓亮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何伟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69元,由申请人吴晓亮承担。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静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