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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18号

胡雪莲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雪莲,李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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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18号申请人胡雪莲,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19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李彬,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3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胡雪莲与被申请人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保全标的:7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彬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园××幢××号房屋(201200920876),担保人李轮杰、胡雪莲自愿用其名下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道××号××园××幢××单元××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彬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园××幢××号房屋(201200920876)。

二、查封担保人李轮杰、胡雪莲名下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道××号××园××幢××单元××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