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7号申请执行人郭爽。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湖道85号。法定代表人野田泰弘,董事长。
原告郭爽与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0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敏支付延时加班费1815.1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00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孙志伟
审判员 曹守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