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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398号

孙学柱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学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孙学柱,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学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学柱负担。

审判员  李志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