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唐瑶瑶,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文武,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审理原告唐瑶瑶与被告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瑶瑶接到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冯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