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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96号

申建华申请执行邵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建华,邵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申建华,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爱军,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建华与邵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渑民一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