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11号
原告:戴晋,男,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范馨,男,安徽省广德县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姚宏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晋诉被告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戴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晋��担。
审判员 柏从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