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与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生
审判员 高贤成
审判员 龙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