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文,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陈俊伟,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媚,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陈燕,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唐力峰,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文因与被上诉人毛陈燕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人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0日,上诉人向案外人何某甲就出具书面借条,载明“现借何某甲就现金壹拾柒万,十一月份内全部还清”。2003年11月份,上诉人向何某甲就偿还欠款20000元。2013年7月1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书面还款协议,载明“本人XX文欠何某甲就的壹拾伍万元正,每个月还壹万元正,剩余的部分明年2月份前还清”。2013年7月17日、10月30日上诉人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向何某甲就的儿子何某乙汇入10000元、5000元。另查,被上诉人与何某甲就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27日何某甲就因病去世,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被上诉人、女儿何洁明、儿子何家文、何桂就的父亲何大根共同向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2009年8月6日出具(2009)粤穗白内民证字第8127号公证书,其中第五项载明被上诉人要求继承何某甲就的遗产,何某乙、何某丁、何某丙明某表示放弃对何某甲就的遗产继承。以上事实有借条、还款协议、结婚证、户口本、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为:1、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年12月1日起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毛陈燕提交了借条及还款协议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并生效。
上诉人XX文辩称该笔债务系赌债,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原审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借款金额,双方均确认在2013年7月16日出具还款协议时尚有150000元未归还,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提交了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其在出具还款协议后归还了借款15000元,被上诉人对此虽不予确认,但当庭表示在本案起诉前并未告知上诉人何某甲就的全部遗产均由被上诉人继承的事实,因此,上诉人向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的何某乙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予以采纳,认定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135000元。关于逾期利息,原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未能如数偿还。被上诉人在2013年7月16日向上诉人主张债权时,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对还款时间重新作出了约定,故应以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因双方未就逾期利率作出约定,故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表1所示:表1.本金/元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利息计算截至日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四年二月一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135000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实际清偿之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诉人XX文归还被上诉人毛陈燕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间如表1所示)。
二、驳回被上诉人毛陈燕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5元,由被上诉人毛陈燕负担1000元,由上诉人XX文负担1675元。
上诉人XX文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何某甲就的债务关系是赌债而不是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因为与被上诉人的已故丈夫何某甲就赌球,欠其人民币17万元,因没钱偿还该赌债,根据其要求上诉人向其出具了借据。因此,该借据并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上诉人没有向何某甲就借过现金人民币17万元。因为,在2003年,人民币17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款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该款项明显不合理,何某甲就不可能一次性支付17万元现金借给上诉人。综上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毛陈燕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情理,上诉人从一审到二审都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债务是非法的赌债。本案的借条以及还款协议与上诉人部分还款事实,这都是上诉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借条和还款协议也是上诉人本人所书写的,本案不存在违法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毛陈燕持上诉人XX文所立的借条及还款协议为证,主张上诉人向其亡夫何某甲就借款17万元,上诉人并未否认借条及还款协议的真实性。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充分的认知能力,其向被上诉人之亡夫何某甲就立下借据,借款事实证据充分,何某甲就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原审据此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还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XX文上诉主张17万元以现金交付不合常理,本案债务为赌债等,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且上诉人已实际归还部分款项,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上诉人XX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欣欣
代理
审判员吴湛
代理
审判员汪婷
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晓婷张傲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