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567号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赵红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赵红军;赵红旭;赵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

负责人:秦广民,系该支行行长。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大街798号。被告赵红军,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11社。被告赵红旭,男,1985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11社。被告赵振海,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11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诉被告赵红军、赵红旭、赵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1.00元,减半收取,即8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