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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刑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正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刑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刑某某以愿意与被告杨某某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刑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刑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朱安宏

审 判 员  隗 征

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