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侯虎军,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点学,男,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469号民调解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侯点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其义务。现经查被执行人侯点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公众号“”